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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廠庫
(以下簡稱陸軍單位、海軍單位、空軍單位、聯勤單位) 之廢舊及經國防
部核准之不適用物資,由各總司令部分別實施處理,上述物資如屬於其他
總司令部補給者,應交還原屬總司令部處理之。
各軍種所產生之廢銅彈殼,一律送繳聯勤總司令部集中處理,其他銅鐵質
包裝盛具等,由各軍種自行按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規定標售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