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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
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小組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三、財物毀壞或滅失者:由評定小組參照徵購之價格,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前項補償金,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