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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集會、遊行違反第七條規定,經警察機關命令解散而不遵從者,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或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