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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