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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小組編成後,鄉鎮市 (區) 公所即將已造具之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填
註當選之正副小組長分送警察分局及該鄉鎮市 (區) 輔導組各一份,並另
造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分送縣 (市) 政府,團管區司
令部核備,團管區並將編組情形及編組人數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四) ,
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