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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應予解除召集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解除
召集。
二、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具有本條例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第七條、第九條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