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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撤職停役,羈押停役,刑事停役,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並
具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核予回役。
一、撤職停役屆滿一年,經考核品行良好者。但因叛亂、貪污罪,經判刑
確定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不在此限。
二、羈押停役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確定或經判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徒刑刑期屆滿,或經依法赦免、減刑、假釋、悛悔有據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由軍法機
關分別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