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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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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以一年為限,由所屬部隊以命令行之,並陳報國防部備查,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
前項延役時間,應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內扣除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