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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亡故官兵遺骸水葬時,艦艇應駛離編隊,標定水葬位置後,將遺骸裹以細布,用繩緊縛,加繫沈重物,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向外側傾,使遺骸緩緩滑落水中。
水葬畢,應將死亡官兵姓名、兵籍號碼、水葬日期、水葬地點經緯度,陳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