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3:0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