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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