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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參謀本部全般業務。
二、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及依國防部命令編配參謀本部之機關、作戰
部隊之指揮與督導。
三、參謀本部重要會議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