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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六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就醫政策與全民健保計畫釐訂、執行、考核。
(二)所屬醫療機構施政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三)醫療技術及作業程序研究、協調、建議。
(四)就醫床位調節及處理照顧。
(五)政府推動醫療衛生中長程計畫,有關榮民醫療機構協調、所屬醫療
機構協調、執行、配合處理。
(六)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及醫務表報彙辦。
(七)所屬醫療機構經費、預算需求、協調編列、運用、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榮民病患非健保給付經費、病房費差額、患伙食費差
額、掛號費及轉院旅運費之協調、審查與督導。
(九)所屬醫療機構房舍整建、保修、協調、處理。
(十)所屬醫療機構一般設施、車輛油料、病患被服等籌補、督導協調處
理。
(十一)戰時擴大醫療機構收容計畫策訂與協調、督導。
(十二)榮民、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與建議。
(十三)所屬醫療機構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審查與管制。
(十四)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計畫、執行及督導。
(十五)所屬醫療機構臨床醫學與教學研究計畫。
(十六)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資源數位化合作網整合作業。
(十七)其他有關就醫綜合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編制、進用、召、訓等協調、處理作業項
。
(二)醫事人員國內外儲訓及在職訓練,參加開會等協調。
(三)所屬醫療機構衛材藥品品項審核。
(四)就醫醫院協調及輔導。
(五)所屬醫療機構評鑑與評比等。
(六)榮民醫療機構相互醫療技術支援、輔導暨與非榮民醫療機構建教合
作、醫療技術支援、輔導。
(七)醫事人員參加各項與本職有關協會或活動。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協調處理。
(九)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協處。
(十)配合衛生署及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十一)國際醫療服務及救援業務。
(十二)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十三)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業務。
(十四)委託各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公費生畢業服務、分發作業。
(十五)其他有關所屬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環境保護政策之建議,環保施政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
(二)所屬機關(構)環保設施保養維修之建議、協調。
(三)所屬機關(構)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
防治、工程、管理、處理(置)、改善之建議、協調。
(四)所屬機關(構)環境影響評估之建議、協調。
(五)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可能產生各項污染之預防建議、協調。
(六)所屬機關(構)辦公大樓(室)推行環保運動之建議、協調。
(七)所屬機關(構)環境衛生(居室、廚房、廁所、飲用水、病蟲媒管
制)之建議、協調。
(八)所屬機關(構)禁煙及戒(反)毒業務之建議、協調。
(九)所屬機關(構)土地開發、水土保持、景觀美化、生態保育之有關
環保問題之建議、協調。
(十)所屬機關(構)衛生檢查輔導之建議、協調。
(十一)所屬機關(構)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培訓之建議、協調。
(十二)督導所屬機關(構)環境資訊及各項檢驗報告之建議、協調。
(十三)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復健計畫及檢定業務處理、協調。
(十四)所屬機關(構)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策畫、督導、考核。
(十五)身障重建復健策劃、義肢具籌裝及就養榮民缺牙膺復預算之編列
、協調、處理。
(十六)住院病患康復檢定計畫處理及所屬醫療機構職能治療。
(十七)所屬安養機構之醫療作業、醫療裝備申購協調輔導、考核等。
(十八)所屬安養機構醫事人員之進用等協調、處理。
(十九)高齡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擬定協調、審查。
(二十)其他有關所屬機關(構)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障輔
具、復健職能治療及所屬醫療、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