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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