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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海外華僑團體,每年應將工作情形填具工作報告表二份,以一份報請當地
使領館,一份報請僑務委員會,以備考查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