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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