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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專
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