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之零用金外,均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其屬於當
地貨幣者,應存入駐在國信用卓著,殷實可靠之銀行,其屬於美金,應存
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其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呈報外交部核准備案
。
前項零用金,依公庫法規定以各該館月份辦公費額三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