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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及約本保存管理。
二、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
三、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證據調查、國外文書送達、法律意見、涉外訴訟、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
四、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五、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