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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圖表附件:
附件四:(財團法人名稱)收支營運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