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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