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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
一次四十八小時。
二、常年訓練: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全年四十八小時。訓練方式以
分隊單位,必要時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訓練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
等,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訂定實施。
前項訓練科目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