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況照片等。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應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