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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