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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終結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訓練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訓練收支決算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