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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