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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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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