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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須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受有危害之虞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前項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