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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經鑑別屬被害人,其有安置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