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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