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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