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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營海釣船者應於營業前,為海釣人員投保意外險,並不得中途退保。
前項保險,依第五條規定搭載海釣人員最高人數計算,每人投保金額不得
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