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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警察機關破獲他轄區發生之刑案時,應於破獲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以
「破獲刑案紀錄表」第一聯連同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調查 (詢問) 筆錄
及刑案臨檢紀錄表送刑事警察局查註前案,並以其第二聯連同調查 (詢問
) 筆錄影本及刑案臨檢紀錄表影本副知原發生地之警察分局或專業警察機
關。
刑事警察局如經查無前案或案類不符時,應逕予認定,並於補計他轄發生
案件或更正原報發生案類後,將認定結果通知原發生地及破獲之警察機關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