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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新生入學試驗分體格檢查、智力測驗、筆試及口試四種,筆試科目如左:
一、共同科目:國父遺教、國文、本國史地。
二、巡佐班加考憲法、違警罰法。
三、專科、甲種警員班加考英文、數理 (包托代數、幾何、三角、物理、
化學) 。
四、乙種警員班加考數學。
五、警長班加考警察常識。
六、警士班加考常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