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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異地補償審查,應考量異地補償損失基地及復育基地之條件,訂定下列生態補償比率及復育基準:
一、依附件三審酌該申請案應實施異地補償之復育基地面積比率。
二、依申請案自行評估提出之現況生態基準及生態調查資料,審酌訂定連續三年應達成之復育基準。
前項復育基地及損失基地,以相同類型濕地為原則;復育基地為公有土地者,異地補償面積補償比率應依附件三所定面積之二倍計算之。
圖表附件:
附件三:重要濕地異地補償面積比率換算基準.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