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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
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
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