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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縣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