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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作業廠房總樓地板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同廠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集中留設配電場所、污水處理設施及廢棄物
收集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