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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