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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者,得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同意,將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配偶或直系親
屬,增加或變更其為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