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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抵充及優先
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
地。
前項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之指配順序,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指配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