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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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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如有轉售、出租、出借、退貨或報廢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該部分之投資抵減證明,其已抵減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管轄稽徵機關補繳各該部分已抵減之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