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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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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