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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檢查機構、團體:
一、從事機械遊樂設施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有獨立設置之辦事處所,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依檢查項目設置專任並符合下列資格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
(一)構造部分: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證書者。
(二)機電設備部分:領有電機技師、機械技師證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