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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要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之規定:
一、主要計畫書依各該計畫之需要而編製,其內容以表明左列各項為原則
,並以圖表表示之:
(一) 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區域計畫相關之地位。
(二) 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與未來發展之推計:
1 自然環境應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地質、水資源及氣候等。
2 社會經濟環境應包括歷史沿革、社會結構、農、工、商、礦等產
業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測。
(三) 人口:
1 現有人口之調查分析:應包括人口之成長與變遷、人口密度與分
佈、人口年齡組合 (工作人口及依賴人口之統計) 及產業人口分
析等。
2 計畫人口之推計:應包括計畫人口推計有關因素之分析。
(四) 實質發展現況分析: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及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佈。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模式及交通量分析、公眾運輸狀況、鐵
路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重要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4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五) 規劃原則。
(六) 實質計畫。
1 計畫地區範圍說明。
2 土地使用計畫:包括各主要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3 交通運輸系統計畫:幹線道路及主要道路之配置及其他有關交通
設施。
4 公共設施計畫:主要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5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
6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實施進度及經費概估。
二、主要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所附圖表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之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
(三) 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四) 計畫地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五) 計畫地區有業 (產業) 人口變遷統計表。
(六)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七) 計畫地區土他使用現況面積表。
(八) 計畫地區現有道路交通量圖 (或表) 。
(九)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十一)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圖。
(十二) 計畫道路表 (道路等級、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十三)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十四) 計畫機關用地表 (面積及編號、作何機關使用) 。
(十五) 其他各項公共設施詳細表。
(十六)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