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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