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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