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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內之地名應依下列類別分類,編列地名編號,編製目錄建檔管理:
一、行政區域。
二、聚落。
三、自然地理實體。
四、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五、街道。
六、其他。
前項地名資料應以中文表示,其格式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地名資料表.PDF
附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地名資料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