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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有耕地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放租機關與承租人約定之。
前項約定之租期及租金,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其租期不得少於六年,且地租之年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非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施行區域者,耕地地租之年租額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