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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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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第九條審查結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
由,駁回測量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測量者。
三、經通知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照通知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